定州市人民政府
 
學校物品采購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4-04-1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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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學校采購行為,提高學校采購效率,明確崗位職責,有效降低采購成本,滿足學校對優(yōu)質資源的需求,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倓仗帯⒔虒?、實訓處、財務室等部門,為履行其職能或為師生教育教學服務,使用財政性資金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學校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采購項目必須嚴格執(zhí)行區(qū)教育局相關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等基本程序。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成立學校采購領導小組,由學校校長任組長,分管財務后勤的副校長、紀檢副校長、工會主席任副組長,成員由總務處、財務室、教導處、專職采購員和兩名教師代表組成。領導小組組長對學校采購負總責,具體事務由總務處牽頭組織開展,紀檢副校長、工會主席和教師代表等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學校采購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對各部門的政府采購申請進行審批,對部門采購行為實行過程監(jiān)督檢查,對發(fā)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調查處理交易活動的投訴和糾紛。
第三章崗位設置及職責
第六條實施歸口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學校應當明確采購管理領域內部控制的決策、管理、執(zhí)行、監(jiān)督各塊的職責。明確財務室為管理部門,總務處、教導處為采購執(zhí)行部門。財務室應當牽頭建立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學校部門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職責與分工,建立政府采購與預算、財務(資金)、資產、使用等業(yè)務機構或崗位之間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共同做好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強化內部監(jiān)督。學校財務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要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加強對采購執(zhí)行和監(jiān)管工作的常規(guī)審計和專項審計。暢通問題反饋和受理渠道,通過檢查、考核、設置監(jiān)督電話或信箱等多種途徑查找和發(fā)現問題,有效分析、預判、管理、處置風險事項。
第八條合理設崗,強化權責對應。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權限和責任主體,細化各流程、各環(huán)節(jié)的工作要求和執(zhí)行標準。
(一)界定崗位職責。學校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對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制度規(guī)定,認真梳理不同環(huán)節(jié)、崗位需要重點控制的風險事項,劃分風險等級,建立制度規(guī)則、風險事項等臺賬,合理確定崗位職責。
(二)不相容崗位分離。學校應當建立崗位間的制衡機制,特殊環(huán)節(jié)涉及的崗位應由不同的人員擔任:
1.請購部門(采購需求編制崗位及人員與采購需求內部審核崗位及人員);
2.審批部門(采購文件編制崗位及人員與采購文件的復審、審核的崗位及人員);
3.采購(采購合同簽訂崗位及人員與采購驗收的崗位及人員);
4.驗收登記(采購驗收崗位及人員與資產管理的崗位及人員)。
(三)相關業(yè)務多人參與。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對于評審現場組織、單一來源采購項目議價、合同簽訂、履約驗收等相關業(yè)務,原則上應當由2人以上共同辦理,并明確主要負責人員。
(四)實施定期輪崗。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建立輪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購崗位風險等級設定輪崗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風險等級高的崗位原則上不超過二年。
第四章政府采購業(yè)務管理
第九條學校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都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必須執(zhí)行政府采購制度。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執(zhí)行集中采購,對采購目錄以外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執(zhí)行分散采購。
第十條政府采購程序。政府采購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驟:采購需求論證,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及審批,匯編政府采購計劃,確定并執(zhí)行采購方式,訂立及履行采購合同,驗收,結算。
第十一條采購需求論證。編制年初預算時,財務室應組織召開各部門會議,傳達年初預算精神,對各部門提出的采購申請進行審核。對確需采購的項目報經教代會審核,教代會著重從學校是否有相應的財力支撐和采購的必要性方面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及審批。學校按區(qū)教育局計財股的要求,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申請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考慮其經濟性和實用性。沒有編制預算的采購原則上不批準,確因特殊情況必須采購的,須經上級同意。
第十三條匯編政府采購計劃。學校根據采購預算,對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對市場作充分的調研,匯總編制采購需求計劃。
第十四條確定并執(zhí)行采購方式。學校在重慶政府采購管理系統上申報采購,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并下達采購方式,具體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學校根據具體的采購方式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執(zhí)行采購。
第十五條采購方式變更申請及審批。區(qū)教育局計財股下達了采購方式之后原則上不得變更,但如果兩次公開招標流標,在時間比較緊的情況下,學??梢韵騾^(qū)教育局計財股申請由公開招標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或者兩次競爭性談判招標流標后合格供應商只有一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采購方式為單一來源采購。變更采購方式需區(qū)教育局計財股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訂立及履行采購合同,驗收,結算。學校與集中采購代理機構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開展采購活動,不得超越代理權限。根據要求編制招標文件、組織開標。學校根據招標的結果編制采購合同,簽訂采購合同并交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和區(qū)教育局、財政部門審核。實施采購、組織驗收。驗收無誤后按照采購合同進行結算。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服務管理。學校根據年初預算安排,在財政部門制定的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內,按照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制定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執(zhí)行。
第十八條采購驗收管理。合同實施過程中和采購結束,學校應組織技術部門、紀檢監(jiān)察部門、工會代表和使用部門的相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采購質疑答復與投訴管理。采購過程中出現供應商質疑和投訴,應按《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解決,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供應商投訴由上級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風險評估及內控目標
第二十一條明確責任主體。政府采購工作組織結構設置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目標一致、權責分明的原則,根據學校工作需要成立政府采購業(yè)務領導小組,由學校內部審計、工會代表和紀檢部門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請購部門為組織實施政府采購項目的責任部門,部門負責人為相關責任人,負責本部門需要辦理政府采購項目的具體事項。每個采購項目都要確定具體負責人,以明確項目風險和切實做好內部控制,確保內控制度有效施行。
第二十二條內控目標。以“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為主線,通過制定制度、健全機制、完善措施、規(guī)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規(guī)、運轉高效、風險可控、問責嚴格的政府采購內部運轉和管控制度,做到約束機制健全、權力運行規(guī)范、風險控制有力、監(jiān)督問責到位。
第二十三條對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績效考核。充分調動各項目參與人員的積極性,將政府采購內控執(zhí)行情況納入學校的績效考評,督促項目參與人提高認識,保障項目預算和政府采購政策的最終執(zhí)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學校負責解釋。
1.學校物品采購操作流程說明
2.學校物品采購報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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