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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09-2021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
發(fā)布時間:2024-03-2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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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09-2021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guī)與技術標準通行規(guī)則,2016年以來,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陸續(xù)印發(fā)《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 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 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取代 現(xiàn)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中的技術性規(guī)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構 成的“技術法規(guī)”體系。
關于規(guī)范種類。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 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guī)范(簡稱項目規(guī)范)和通 用技術類規(guī)范(簡稱通用規(guī)范)兩種類型。項目規(guī)范以工程建設 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guī)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 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guī)范以實現(xiàn)工程建設項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專業(yè)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 修、養(yǎng)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 范體系中,項目規(guī)范為主干,通用規(guī)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 用的專業(yè)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guī)定。
關于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  城鄉(xiāng)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guī)定,是支撐城鄉(xiāng)建  設高質量發(fā)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guī)模要求主要規(guī)定了建設工程  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  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guī)定了產業(yè)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 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guī)模相協(xié)調的統(tǒng)籌性技術要求,應 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規(guī)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 是項目發(fā)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guī)定建設工程

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xiàn)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 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jié)能、環(huán)保、宜居環(huán)境和可持續(xù)發(fā)展  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xiàn)建設項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guī)定,是落實城鄉(xiāng)建設安全、綠色、韌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fā)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于規(guī)范實施。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公  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jié)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  工、驗收、維修、養(yǎng)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zhí)  行,其中,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xiàn)有使用功能), 當條件不具備、執(zhí)行現(xiàn)行規(guī)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  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  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guī)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 一般情  況下也應當執(zhí)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規(guī)定的項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 企業(yè)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yōu)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  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yè)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協(xié)  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的相關技術  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實施后,現(xiàn)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行業(yè)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F(xiàn)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  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的規(guī)  定?,F(xiàn)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  規(guī)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  規(guī)范的規(guī)定為準。

 
 
 
    
 
1      1
2   規(guī)    2
2.1 規(guī)模與布局  2
2.2 建設要求   2
2.3 運行維護  3
3       5
4       9
4.1  區(qū)  9
4.2     10
4.3 儲罐與氣瓶  12
5     調     14
5.1 輸配管道   14
5.2 調壓設施  18
5.3 用戶管道   20
6         22
6.1 家庭用燃具和附件  22
6.2 商業(yè)燃具、用氣設備和附件  23
6.3 煙氣排除   24

 
 
 
1    
 
1.0.1      為促進城鄉(xiāng)燃氣高質量發(fā)展,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 保證供氣連續(xù)穩(wěn)定,保障人身、財產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規(guī)范。 1.0.2      城市、鄉(xiāng)鎮(zhèn)、農村的燃氣工程項目必須執(zhí)行本規(guī)范。本 規(guī)范不適用于下列工程項目:
1    城鎮(zhèn)燃氣門站以前的長距離輸氣管道工程項目;
2    工業(yè)企業(yè)內部生產用燃氣工程項目;
3    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利用工程項目;
4    海洋和內河輪船、鐵路車輛、汽車等運輸工具上的燃氣
應用項目。
1.0.3      燃氣工程應實現(xiàn)供氣連續(xù)穩(wěn)定和運行安全,并應遵循下 列原則:
1    符合國家能源、生態(tài)環(huán)境、土地利用、防災減災、應急 管理等政策;
2    保障人身、財產和公共安全;
3    鼓勵工程技術創(chuàng)新;
4    積極采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
5    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運行維護水平。
1.0.4      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guī)范要求, 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chuàng)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  論證并符合本規(guī)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規(guī) 
 
2.1 規(guī)模與布局
2.1.1      燃氣工程用氣規(guī)模應根據城鄉(xiāng)發(fā)展狀況、人口規(guī)模、用 戶需求和供氣資源等條件,經市場調查、科學預測,結合用氣量 指標和用氣規(guī)律綜合分析確定。
2.1.2     氣源的選擇應按國家能源政策,遵循節(jié)能環(huán)保、穩(wěn)定可 靠的原則,考慮可供選擇的資源條件,并經技術經濟論證確定。
2.1.3     燃氣供應系統(tǒng)應具有滿足調峰供應和應急供應的供氣能 力儲備。供氣能力儲備量應根據氣源條件、供需平衡、系統(tǒng)調度 和應急的要求確定。
2.1.4     燃氣供應系統(tǒng)設施的設置應與城鄉(xiāng)功能結構相協(xié)調,并 應滿足城鄉(xiāng)建設發(fā)展、燃氣行業(yè)發(fā)展和城鄉(xiāng)安全的需要。
2.2     
2.2.1      燃氣供應系統(tǒng)應設置保證安全穩(wěn)定供氣的廠站、管線以 及用于運行維護等的必要設施,運行的壓力、流量等工藝參數應 保證供應系統(tǒng)安全和用戶正常使用,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供應系統(tǒng)應具備事故工況下能及時切斷的功能,并應具 有防止管網發(fā)生超壓的措施;
2    燃氣設備與管道應具有承受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下的強 度和密封性;
3   供氣壓力應穩(wěn)定,燃具和用氣設備前的壓力變化應在允 許的范圍內。
2.2.2     燃氣供應系統(tǒng)應設置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應具備數據采集 與監(jiān)控功能。燃氣自動化控制系統(tǒng)、基礎網絡設施及信息管理系 統(tǒng)等應達到國家信息安全的要求。

2.2.3     燃氣設施所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應滿足節(jié)能環(huán)保及系統(tǒng)介 質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環(huán)境、設計條件的要求。設備、管道及 附件的壓力等級不應小于系統(tǒng)設計壓力。
2.2.4      在設計工作年限內,燃氣設施應保證在正常使用維護條 件下的可靠運行。當達到設計工作年限或在遭受地質災害、運行 事故或外力損害后需繼續(xù)使用時,應對燃氣設施進行合于使用 評估。
2.2.5     燃氣設施應采取防火、防爆、抗震等措施,有效防止事 故的發(fā)生。
2.2.6      管道及管道與設備的連接方式應符合介質特性和工藝條 件,連接必須嚴密可靠。
2.2.7      設置燃氣設備、管道和燃具的場所不應存在燃氣泄漏后 聚集的條件。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管道、調壓裝 置和燃具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體、地下綜合管 廊及其他地下空間內。
2.2.8      燃具和用氣設備的性能參數應與所使用的燃氣類別特性 和供氣壓力相適應,燃具和用氣設備的使用場所應滿足安全使用 條件。
2.3     
2.3.1     燃氣設施應在竣工驗收合格且調試正常后,方可投入使 用。燃氣設施投入使用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預防安全事故發(fā)生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 使用;
2    防止或減少污染的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2.3.2     燃氣設施建設和運行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 定操作維護規(guī)程和事故應急預案,并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3.3     燃氣設施的施工、運行維護和搶修等場所及重要的燃氣 設施應設置規(guī)范、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3.4     燃氣設施的運行單位應配備具有專業(yè)技能且無間斷值班

的應急搶險隊伍及必需的備品配件、搶修機具和應急裝備,應設 置并向社會公布24h 報修電話和其他聯(lián)系方式。
2.3.5      燃氣設施可能泄漏燃氣的作業(yè)過程中,應有專人監(jiān)護, 不得單獨操作。泄漏燃氣的原因未查清或泄漏未消除前,應采取  有效安全措施,直至燃氣泄漏消除為止。
2.3.6     燃氣設施現(xiàn)場的操作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操作人員應熟練掌握燃氣特性、相關工藝和應急處置的
知識和技能;
2    操作或搶修作業(yè)應標示出作業(yè)區(qū)域,并應在區(qū)域邊界設 置護欄和警示標志;
3   操作或搶修人員作業(yè)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及其他防護用 具,不應在作業(yè)區(qū)域內穿脫和摘戴作業(yè)防護用具;
4   操作或搶修作業(yè)區(qū)域內不得攜帶手機、火柴或打火機等 火種,不得穿著容易產生火花的服裝。
2.3.7      燃氣設施正常運行過程中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工藝廢棄物 不得直接排放。

 
 
 
 
3      
 
3.0.1       燃氣工程供應的燃氣質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燃氣分類和氣質標準;
2    應滿足各類用戶的用氣需求和使用條件;
3    發(fā)熱量(熱值)應保持穩(wěn)定;
4    組分變化應保證燃具正常工作。
3.0.2       系統(tǒng)供應的燃氣應確定基準發(fā)熱量(熱值),發(fā)熱量(熱 值)變化應在基準發(fā)熱量(熱值)的±5%以內。燃氣組分及雜 質含量、露點溫度和接氣點壓力等氣質參數應根據氣源條件和用 氣需求確定。
3.0.3       天然氣及按天然氣質量交付的頁巖氣、煤層氣、煤制天 然氣、生物質氣等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天然氣的質量應符合表3.0.3的規(guī)定;
表3.0.3  天然氣的質量指標
 
高位發(fā)熱量(MJ/m³)
≥31.4
總硫(以硫計)(mg/m³)
100
硫化氫(mg/m³)
≤20
二氧化碳(y,%)
≤4.0
注:表中氣體體積的標準參比條件是101.325kPa,20℃。
2    在天然氣交接點的壓力和溫度條件下,天然氣的烴露點 應比最低環(huán)境溫度低5℃;天然氣中不應有固態(tài)、液態(tài)或膠狀 物質。
3.0.4       液化石油氣的質量應符合表3.0.4的規(guī)定。

 
表3.0.4  液化石油氣的質量指標
 
 
項 目
質量指標
商品丙烷
商品丙丁 烷混合物
商品丁烷
密度(15℃)(kg/m³)
報告
蒸氣壓(37.8℃)(kPa)
≤1430
≤1380
≤485
組分
C3烴類組分(體積分數)(%)
C?及C? 以上烴類組分(體積分數)(%) (C?+C?)烴類組分(體積分數)(%)
Cs及C以上烴類組分(體積分數)(%)
 
≥95
 
 
 
≥95
.0
 
 
 
95
殘留物
蒸發(fā)殘留物(mL/100mL)
油漬觀察
 
≤0.05
通過
銅片腐蝕(40℃,1h)(級)
≤1
總硫含量(mg/m³)
≤343
硫化氫(需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乙酸鉛法
層析法(mg/m³)
 
10
游離水
注:1 液化石油氣中不允許人為加入除加臭劑以外的非烴類化合物;
2 每次以0.1mL 的增量將0.3mL 溶劑-殘留物混合液滴到濾紙上,2min 后在
日光下觀察,無持久不退的油環(huán)為通過;
3 “— ”為不得檢出。
3.0.5     人工煤氣的質量應符合表3.0.5的規(guī)定。
表3.0.5  人工煤氣的質量指標
 
 
質量指標
低熱值¹(MJ/m³)
一類氣2
   ²
 
>14
>10
 

續(xù)表3.0.5
 
項 目
質量指標
雜質
 
焦油和灰塵(mg/m³)
<10
硫化氫(mg/m³)
<20
氨(mg/m³)
<50
萘³(mg/m³)
<50×102/P(冬天)
 
<100×102/P(夏天)
含氧量4(體積分數)
一類氣
二類氣
 
2%
含一氧化碳5(體積分數)
<10%
注:1 表中煤氣體積 (m³) 指在101.325kPa,15℃ 狀態(tài)下的體積;
2  一類氣為煤干餾氣,二類氣為煤氣化氣、油氣化氣(包括液化石油氣及天 然氣改制);
3  萘指萘和它的同系物α甲基萘及β甲基萘;在確保煤氣中萘不析出的前提 下,各地區(qū)可以根據當地燃氣管道埋設處的土壤溫度規(guī)定本地區(qū)煤氣中含 萘指標;當管道輸氣點絕對壓力 (P) 小于202.65kPa 時,壓力 (P) 因素 可不參加計算;
4  含氧量指制氣廠生產過程中所要求的指標;
5  對二類氣或摻有二類氣的一類氣,其一氧化碳含量應小于20%(體 分數)。
3.0.6       當氣源質量未達到本規(guī)范第3.0.2~3.0.5條規(guī)定的質量
要求時,應對燃氣進行加工處理。
3.0.7      燃氣應具有當其泄漏到空氣中并在發(fā)生危險之前,嗅 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3.0.8       當供應的燃氣不符合本規(guī)范第3.0.7條的規(guī)定時,應進 行加臭。加臭劑的最小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無毒燃氣泄漏到空氣中,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應能 察覺;
2    有毒燃氣泄漏到空氣中,達到對人體允許的有害濃度時, 應能察覺;

3   對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氣,空氣中一氧化碳含量 的體積分數達到0.02%時,應能察覺。
3.0.9     加入燃氣中的加臭劑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加臭劑的氣味應明顯區(qū)別于日常環(huán)境中的其他氣味。加 臭劑與燃氣混合后應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氣泄漏后,其臭味應 消失緩慢。
2   加臭劑及其燃燒產物不應對人體有毒害,且不應對與其 接觸的材料和設備有腐蝕或損害。
3   加臭劑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質量分數不應大于2.5%。
3.0.10     當燃氣供應系統(tǒng)的燃氣需要與空氣混合后供應時,混合 氣中燃氣的體積分數應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氣的 露點溫度應低于輸送管道外壁可能達到的最低溫度5℃以上?;?/span> 合氣中硫化氫含量不應大于20mg/m³。

 
 
 
4      
 
4.1     區(qū)
4.1.1     燃氣廠站的單位產量、儲存量和最大供氣能力等建設規(guī)  模應根據燃氣工程的用氣規(guī)模和燃氣供應系統(tǒng)總體布局的要求, 結合資源條件和城鄉(xiāng)建設發(fā)展等因素綜合確定。燃氣廠站應按生  產或工藝流程順暢、通行便利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布置。
4.1.2     液態(tài)燃氣存儲總水容積大于3500 或氣態(tài)燃氣存儲總容 積大于200000m³ 的燃氣廠站應結合城鎮(zhèn)發(fā)展,設在城市邊緣或 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應遠離居住區(qū)、學校及其他人員集聚的 場所。
4.1.3      當燃氣廠站設有生產輔助區(qū)及生活區(qū)時,生活區(qū)應與生  產區(qū)分區(qū)布置。當燃氣廠站具有汽車加氣功能時,汽車加氣區(qū)、 加氣服務用站房與站內其他設施應采用圍護結構分隔。
4.1.4     燃氣廠站內大型工藝基礎設施和調壓計量間、壓縮機間、 灌瓶間等主要建(構)筑物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小于50年,其  結構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的要求。
4.1.5     燃氣廠站邊界應設置圍護結構。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 氣廠站的生產區(qū)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0m 的不燃性實體圍墻。
4.1.6     燃氣廠站內建筑物與廠站外建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防 火的相關要求。
4.1.7     不同介質儲罐和相同介質的不同儲存狀態(tài)儲罐應分組布 置,組之間、儲罐之間及儲罐與建筑物之間的間距應根據儲存介 質特性、儲量、罐體結構形式、維護操作需求、事故影響范圍及 周邊環(huán)境等條件確定。
4.1.8     燃氣廠站道路和出入口設置應滿足便于通行、應急處置 和緊急疏散的要求,并應符合表4.1.8的規(guī)定。

表4.1.8 燃氣廠站出入口設置
 
廠站類別
區(qū)域
對外出入口數量(個)
出入口的間距
(m)
液化石油氣儲存
站、儲配站和
灌裝站
生產區(qū)
≥1
 
當液化石油氣儲罐總容積>1000m³時,≥2
≥50
輔助區(qū)
≥1
 
液化天然氣 供應站
生產區(qū)
當液化天然氣儲罐總容積>2000m³時,≥2
≥50
壓縮天然氣 供應站
生產區(qū)
當壓縮天然氣供應站儲氣總容積 >30000m³時,≥2
≥50
4.1.9      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廠站生產區(qū)內不應設 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構)筑物,寒冷地區(qū)的地下式消火栓設施除 外;生產區(qū)的地下排水系統(tǒng)應采取防止燃氣聚集的措施,電纜等 地下管溝內應填滿細砂。
4.1.10     液態(tài)燃氣的儲罐或儲罐組周邊應設置封閉的不燃燒實體 防護堤,或儲罐外容器應采用防止液體外泄的不燃燒實體防護結 構。深冷液體儲罐的實體防護結構應適應低溫條件。
4.1.11     燃氣廠站內的建(構)筑物應結合其類型、規(guī)模和火災 危險性等因素采取防火措施。
4.1.12      燃氣廠站具有爆炸危險的建(構)筑物不應存在燃氣聚 積和滯留的條件,并應采取有效通風、設置泄壓面積等防爆 措施。
4.1.13      燃氣廠站內的建(構)筑物及露天鋼質燃氣儲罐、設備 和管道應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4.2    
4.2.1      燃氣廠站的生產工藝、設備配置和監(jiān)測控制裝置應符合 安全穩(wěn)定供氣、供應系統(tǒng)有效調度的要求,且應技術經濟合理。
4.2.2     燃氣廠站內燃氣管道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小于30年。

4.2.3     設備、管道及附件的連接采用焊接時,焊接后的焊口強 度不應低于母材強度。
4.2.4     燃氣廠站應根據應急需要并結合工藝條件設置全站緊急 停車切斷系統(tǒng)。當全站緊急停車切斷故障處理完成后,緊急停車 切斷裝置應采用人工方式進行現(xiàn)場重新復位啟動。
4.2.5     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應按防止系統(tǒng)壓力參數超過限值 的要求設置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放散裝置的設置應保證放散時 的安全和衛(wèi)生,不得在建筑物內放散燃氣和其他有害氣體。
4.2.6     進出燃氣廠站的燃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門。燃氣廠站內 外的鋼質管道之間應設置絕緣裝置。
4.2.7     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液相管道上相鄰兩個切斷閥之 間的封閉管道應設安全閥。
4.2.8     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運輸車在充裝或 卸車作業(yè)時,應??吭谠O有固定防撞裝置的固定車位處,并應采 取防止車輛移動的措施。裝卸系統(tǒng)上應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 聯(lián)鎖保護裝置。
4.2.9      向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槽車充裝時,不得使用充裝 軟管連接。
4.2.10     燃氣調壓裝置及其出口管道、后序設備的工作溫度不應 低于其材質本身允許的最低使用溫度。
4.2.11     燃氣廠站內的燃氣容器、設備和管道上不得采用灰口鑄 鐵閥門與附件。
4.2.12     儲存、輸送低溫介質的儲罐、設備和管道,在投入運行 前應采取預冷措施。
4.2.13     燃氣膨脹機、壓縮機和泵等動力設備應具備非正常工作 狀況的報警和自動停機功能。
4.2.14     液化天然氣和低溫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區(qū)、氣化區(qū)、裝卸 區(qū)等可能發(fā)生燃氣泄漏的區(qū)域應設置連續(xù)低溫檢測報警裝置和相 關的聯(lián)鎖裝置。
4.2.15     燃氣廠站的供電電源應滿足正常生產和消防的要求,站

內涉及生產安全的設備用電和消防用電應由兩回線路供電,或單 回路供電并配置備用電源。
4.2.16     燃氣廠站儀表控制系統(tǒng)應設置不間斷電源裝置。
4.2.17     燃氣廠站內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可能達到爆炸下限20% 的燃氣設施區(qū)域內或建(構)筑物內,應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 度報警裝置。
4.2.18      燃氣廠站內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電氣、儀表裝置, 應具有與該區(qū)域爆炸危險等級相對應的防爆性能。
4.2.19     燃氣廠站爆炸危險區(qū)域內,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儲罐、 設備和管道應采取靜電導消措施。
4.2.20      進入燃氣儲罐區(qū)、調壓室(箱)、壓縮機房、計量室 瓶組氣化間、閥室等可能泄漏燃氣的場所,應檢測可燃氣體、有  害氣體及氧氣的濃度,符合安全條件方可進入。燃氣廠站應在明  顯位置標示應急疏散線路圖。
4.2.21      除裝有消火裝置的燃氣專用運輸車和應急車輛外,其他 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液態(tài)燃氣儲存灌裝區(qū)。
4.3 儲罐與氣瓶
4.3.1      液化天然氣和容積大于10 液化石油氣儲罐不應固定安 裝在建筑物內。充氣的或有殘氣的液化天然氣鋼瓶不得存放在建 筑內。
4.3.2     燃氣儲罐應設置壓力、溫度、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jiān)測裝 置,并應具有超限報警功能。液化天然氣常壓儲罐應設置密度監(jiān) 測裝置。燃氣儲罐應設置安全泄放裝置。
4.3.3      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儲罐的液相進出管應設置與儲 罐液位控制聯(lián)鎖的緊急切斷閥。
4.3.4     低溫燃氣儲罐和設備的基礎,應設置土壤溫度檢測裝置, 并應采取防止土壤凍脹的措施。
4.3.5      當燃氣儲罐高度超過當地有關限高規(guī)定時,應設飛行障 礙燈和標志。

4.3.6     燃氣儲罐的進出口管道應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 并應設置切斷裝置。
4.3.7      燃氣儲罐的安全閥應根據儲存燃氣特性和使用條件選用, 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液化天然氣儲罐安全閥,應選用奧氏體不銹鋼彈簧封閉
全啟式安全閥。
2    液化石油氣儲罐安全閥,應選用彈簧封閉全啟式安全閥。
3    容積大于或等于100的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儲罐, 應設置2個或2個以上安全閥。
4.3.8     液態(tài)燃氣儲罐區(qū)防護堤內不應設置其他可燃介質儲罐。 不得在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護堤內設置氣瓶灌  裝口。
4.3.9     嚴寒和寒冷地區(qū)低壓濕式燃氣儲罐應采取防止水封凍結 的措施。
4.3.10      低壓干式稀油密封儲罐應設置防回轉裝置,防回轉裝置 的接觸面應采取防止因撞擊產生火花的措施。
4.3.11     不應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或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 他氣瓶倒裝。
4.3.12     氣瓶應具有可追溯性,應使用合格的氣瓶進行灌裝。氣 瓶灌裝后,應對氣瓶進行檢漏、檢重或檢壓。所充裝的合格氣瓶 上應粘貼規(guī)范明顯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5  管道和調壓設施
 
5.1    
5.1.1      輸配管道應根據最高工作壓力進行分級,并應符合表
5.1.1的規(guī)定。
表5.1.1 輸配管道壓力分級
 
名稱
最高工作壓力(MPa)
超高壓
4.0<P
高壓
A
2.5<P≤4.0
B
1.6<P≤2.5
次高壓
A
0.8<P≤1.6
B
0.4<P≤0.8
中壓
A
0.2<P≤0.4
B
0.01<P≤0.2
低壓
P≤0.01
5.1.2      燃氣輸配管道應結合城鄉(xiāng)道路和地形條件,按滿足燃氣 可靠供應的原則布置,并應符合城鄉(xiāng)管線綜合布局的要求。輸配 管網系統(tǒng)的壓力級制應結合用戶需求、用氣規(guī)模、調峰需要和敷 設條件等進行配置。
5.1.3      液態(tài)燃氣輸配管道、高壓A 及高壓A 以上的氣態(tài)燃氣輸 配管道不應敷設在居住區(qū)、商業(yè)區(qū)和其他人員密集區(qū)域、機場車 站與港口及其他?;飞a和儲存區(qū)域內。
5.1.4     輸配管道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小于30年。
5.1.5      輸配管道與附件的材質應根據管道的使用條件和敷設環(huán) 境對強度、抗沖擊性等機械性能的要求確定。
5.1.6     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應根據輸配系統(tǒng)的壓力

分級和周邊環(huán)境條件確定。最小保護范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m 范圍內的區(qū)域;
2   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1.5m  內的區(qū)域;
3    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 5.0m 范圍內的區(qū)域。
5.1.7     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控制范圍應根據輸配系統(tǒng)的壓力 分級和周邊環(huán)境條件確定。最小控制范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m~ 5.0m 范圍內的區(qū)域;
2     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1.5m~ 15.0m 范圍內的區(qū)域;
3     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 5.0m~50.0m 范圍內的區(qū)域。
5.1.8     在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危 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1    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2    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
3   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5    種植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本體及防腐層
的植物;
6    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5.1.9     在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 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與燃氣運 行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5.1.10     在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控制范圍內從事本規(guī)范第
5.1.8條列出的活動,或進行管道穿跨越作業(yè)時,應與燃氣運行 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最小控制范

圍以外進行作業(yè)時,仍應保證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
5.1.11      鋼質管道最小公稱壁厚不應小于表5.1.11的規(guī)定。
表5.1.11 鋼質管道最小公稱壁厚
 
鋼管公稱直徑DN(mm)
最小公稱壁厚(mm)
DN100~DN150
4.0
DN200~DN300
4.8
DN350--DN450
5.2
DN500~DN550
6.4
DN600~DN700
7.1
DN750~DN900
7.9
DN950~DN1000
8.7
DN1050
9.5
5.1.12       聚乙烯等不耐受高溫或紫外線的高分子材料管道不得用 于室外明設的輸配管道。
5.1.13      埋地輸配管道不得影響周邊建(構)筑物的結構安全, 且不得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構筑物(架空的建、構筑物除外)  下面敷設。
5.1.14      埋地輸配管道應根據凍土層、路面荷載等條件確定其埋 設深度。車行道下輸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應小于0.9m,  行道及田地下輸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應小于0.6m。
5.1.15       當輸配管道架空敷設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沖撞等外力損 害的措施。
5.1.16      輸配管道不應在排水管(溝)、供水管渠、熱力管溝、 電纜溝、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  下構筑物內敷設。當確需穿過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5.1.17      當輸配管道穿越鐵路、公路、河流和主要干道時,應采 取不影響交通、水利設施并保證輸配管道安全的防護措施。
5.1.18      河底穿越輸配管道時,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應根據水 流沖刷條件及規(guī)劃河床標高確定。對于通航的河流,應滿足疏浚

和投錨的深度要求。輸配管道穿越河流兩岸的上、下游位置應設 立標志。
5.1.19      輸配管道上的切斷閥門應根據管道敷設條件,按檢修調 試方便、及時有效控制事故的原則設置。
5.1.20      埋地鋼質輸配管道應采用外防腐層輔以陰極保護系統(tǒng)的 腐蝕控制措施。新建輸配管道的陰極保護系統(tǒng)應與輸配管道同時 實施,并應同時投入使用。
5.1.21     埋地鋼質輸配管道埋設前,應對防腐層進行100%外觀 檢查,防腐層表面不得出現(xiàn)氣泡、破損、裂紋、剝離等缺陷。 符合質量要求時,應返工處理直至合格。
5.1.22     輸配管道的外防腐層應保持完好,并應定期檢測。陰極 保護系統(tǒng)在輸配管道正常運行時不應間斷。
5.1.23      聚乙烯管道的連接不得采用螺紋連接或粘接。不得采用 明火加熱連接。
5.1.24     輸配管道安裝結束后,必須進行管道清掃、強度試驗和 嚴密性試驗,并應合格。
5.1.25     輸配管道進行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時,所發(fā)現(xiàn)的缺陷 必須待試驗壓力降至大氣壓后方可進行處理,處理后應重新進行 試驗。
5.1.26     輸配管道和設備維修前和修復后,應對周邊窨井、地下 管線和建(構)筑物等場所的殘存燃氣進行全面檢查。
5.1.27     輸配管道和無人值守的調壓設施應進行定時巡查。對不 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輸配管道,應及時更新、改造、修復或停止 使用。
5.1.28      輸配管道沿線應設置管道標志。管道標志毀損或標志不 清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新。
5.1.29     廢棄的輸配管道及設施應及時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 應及時處置,并應設置明顯的標識或采取有效封堵,管道內不應  存有燃氣。
5.1.30     暫時停用的輸配管道應保壓并按在用管道進行管理。

 
5.2 調   
5.2.1      不同壓力級別的輸配管道之間應通過調壓裝置連接。
5.2.2     調壓站的選址應符合管網系統(tǒng)布置和周邊環(huán)境的要求。
5.2.3      進口壓力為次高壓及以上的區(qū)域調壓裝置應設置在室外 獨立的區(qū)域、單獨的建筑物或箱體內。
5.2.4     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最小保護范圍和最 小控制范圍應符合表5.2.4的規(guī)定。
表5.2.4 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最小 保護范圍和最小控制范圍
 
 
燃氣入 口壓力
有圍墻時
無圍墻且設在
調壓室內時
無圍墻且露天設置時
最小保護 范圍
最小控制 范圍
最小保護
范圍
最小控制
范圍
最小保護 范圍
最小控制 范圍
  、
中壓
圍墻內 區(qū)域
圍墻外  3.0m區(qū)域
調壓室0.5m 范圍內區(qū)域
調壓室
0.5m~5.0m 范圍內區(qū)域
調壓裝置外
緣1.0m
范圍內區(qū)域
調壓裝置外緣
1.0m~6.0m
范圍內區(qū)域
 
次高壓
圍墻內 區(qū)域
圍墻外  5.0m區(qū)域
調壓室1.5m 范圍內區(qū)域
調壓室
1.5m~10.0m 范圍內區(qū)域
調壓裝置外 緣3.0m范
圍內區(qū)域
調壓裝置外緣
3.0m~15.0m 范圍內區(qū)域
  、
高壓
以上
圍墻內 區(qū)域
圍墻外  25.0m區(qū)域
調壓室3.0m 范圍內區(qū)域
調壓室
3.0m~30.0m 范圍內區(qū)域
調壓裝置外 緣5.0m范
圍內區(qū)域
調壓裝置外緣 5.0m~50.0m
范圍內區(qū)域
5.2.5      在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最小保護范圍內, 不得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調壓設施安全的活動:
1    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2    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
3   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4    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5.2.6      在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最小控制范圍內 從事本規(guī)范第5.2.5條列出的活動時,應與燃氣運行單位制定燃 氣調壓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圍以外 進行作業(yè)時,仍應保證燃氣調壓設施的安全。
5.2.7     調壓設施周圍應設置防侵入的圍護結構。調壓設施范圍 內未經許可的人員不得進入。在易于出現(xiàn)較高侵入危險的區(qū)域, 應對站點增加安全巡檢次數或設置侵入探測設備。
5.2.8      調壓設施周圍的圍護結構上應設置禁止吸煙和嚴禁動用 明火的明顯標志。無人值守的調壓設施應清晰地標出方便公眾聯(lián) 系的方式。
5.2.9      調壓站的調壓裝置設置區(qū)域應有設備安裝、維修及放置 應急物品的空間和設置出入通道的位置。
5.2.10     露天設置的調壓裝置應采取防止外部侵入的措施,并應 與邊界圍護結構保持可防止外部侵入的距離。
5.2.11      設置調壓裝置的建筑物和容積大于1.5 調壓箱應具 有泄壓措施。
5.2.12     調壓站、調壓箱、專用調壓裝置的室外或箱體外進口管 道上應設置切斷閥門。高壓及高壓以上的調壓站、調壓箱、專用 調壓裝置的室外或箱體外出口管道上應設置切斷閥門。閥門至調 壓站、調壓箱、專用調壓裝置的室外或箱體外的距離應滿足應急 操作的要求。
5.2.13     設置調壓裝置的環(huán)境溫度應保證調壓裝置活動部件正常 工作,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濕燃氣,不應低于0℃;
2   液化石油氣,不應低于其露點。
5.2.14     對于存在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 的可燃氣體的空 間,應采用不發(fā)火花地面,人能夠到達的位置應使用防靜電火花 的材料覆蓋。
5.2.15      當調壓節(jié)流效應使燃氣的溫度可能引起材料失效時,應 對燃氣采取預加熱等措施。

5.2.16      調壓裝置的廠界環(huán)境噪聲應控制在國家現(xiàn)行環(huán)境標準允 許的范圍內。
5.2.17      燃氣調壓站的電氣、儀表設備應根據爆炸危險區(qū)域進行 選型和安裝,并應設置過電壓保護和雷擊保護裝置。
5.2.18     調壓系統(tǒng)出口壓力設定值應保持下游管道壓力在系統(tǒng)允 許的范圍內。調壓裝置應設置防止燃氣出口壓力超過下游壓力允 許值的安全保護措施。
5.2.19      當發(fā)生出口壓力超過下游燃氣設施設計壓力的事故后, 應對超壓影響區(qū)內的燃氣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恢  復供氣。
5.3     
5.3.1     用戶燃氣管道最高工作壓力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住宅內,明設時不應大于0.2MPa;   暗埋、暗封時不應 大于0.01MPa。
2    商業(yè)建筑、辦公建筑內,不應大于0.4MPa。
3   農村家庭用戶內,不應大于0.01MPa
5.3.2     用戶燃氣管道設計工作年限不應小于30年。預埋的用戶 燃氣管道設計工作年限應與該建筑設計工作年限一致。
5.3.3     用戶燃氣管道及附件應結合建筑物的結構合理布置,并 應設置在便于安裝、檢修的位置,不得設置在下列場所:
1   臥室、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
2   建筑內的避難場所、電梯井和電梯前室、封閉樓梯間、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3   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和變、配電室等設備 房間;
4    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等場所;
5    電線(纜)、供暖和污水等溝槽及煙道、進風道和垃圾道 等地方。
5.3.4     燃氣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不應設置在衛(wèi)生間內。

5.3.5    使用管道供應燃氣的用戶應設置燃氣計量器具。
5.3.6     用戶燃氣調壓器和計量裝置,應根據其使用燃氣的類別、 壓力、溫度、流量(工作狀態(tài)、標準狀態(tài))和允許的壓力降、安  裝條件及用戶要求等因素選擇,其安裝應便于檢修、維護和更換  操作,且不應設置在密閉空間和衛(wèi)生間內。
5.3.7     燃氣相對密度小于0.75 的用戶燃氣管道當敷設在地下 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場所時,應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事 故通風設施。
5.3.8     用戶燃氣管道穿過建筑物外墻或基礎的部位應采取防沉 降措施。高層建筑敷設燃氣管道應有管道支撐和管道變形補償的 措施。
5.3.9     當用戶燃氣管道架空或沿建筑外墻敷設時,應采取防止 外力損害的措施。
5.3.10    用戶燃氣管道與燃具的連接應牢固、嚴密。
5.3.11     用戶燃氣管道閥門的設置部位和設置方式應滿足安全、 安裝和運行維護的要求。燃氣引入管、用戶調壓器和燃氣表前、 燃具前、放散管起點等部位應設置手動快速切斷閥門。
5.3.12     暗埋和預埋的用戶燃氣管道應采用焊接接頭。
5.3.13     用戶燃氣管道的安裝不得損壞建筑的承重結構及降低建 筑結構的耐火性能或承載力。

 
 
 
6   燃具和用氣設備
 
6.1 家庭用燃具和附件
6.1.1      家庭用戶應選用低壓燃具。不應私自在燃具上安裝出廠 產品以外的可能影響燃具性能的裝置或附件。
6.1.2     家庭用戶的燃具應設置熄火保護裝置。燃具銘牌上標示 的燃氣類別應與供應的燃氣類別一致。使用場所應符合下列 規(guī)定:
1    應設置在通風良好、具有給排氣條件、便于維護操作的
廚房、陽臺、專用房間等符合燃氣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
2    不得設置在臥室和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及建筑 的避難場所內。
3    同一場所使用的燃具增加數量或由另一種燃料改用燃氣 時,應滿足燃具安裝場所的用氣環(huán)境條件。
6.1.3     直排式燃氣熱水器不得設置在室內。燃氣采暖熱水爐和 半密閉式熱水器嚴禁設置在浴室、衛(wèi)生間內。
6.1.4     與燃具貼鄰的墻體、地面、臺面等,應為不燃材料。燃 具與可燃或難燃的墻壁、地板、家具之間應保持足夠的間距或采 取其他有效的防護措施。
6.1.5     高層建筑的家庭用戶使用燃氣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采用管道供氣方式;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 時,用氣場所應設置燃氣泄漏報警
裝置,并應在燃氣引入管處設置緊急自動切斷裝置。
6.1.6     家庭用戶不得使用燃氣燃燒直接取暖的設備。
6.1.7      當家庭用戶管道或液化石油氣鋼瓶調壓器與燃具采用軟 管連接時,應采用專用燃具連接軟管。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低于 燃具的判廢年限。

6.1.8     燃具連接軟管不應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長度 不應大于2.0m 且不應有接頭。
6.1.9      家庭用戶管道應設置當管道壓力低于限定值或連接灶具 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時能夠切斷向灶具供氣的安全裝置;設置 位置應根據安全裝置的性能要求確定。
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不得采用明火試漏;
2    不得拆開修理角閥和調壓閥;
3   不得倒出處理瓶內液化石油氣殘液;
4   不得用火、蒸汽、熱水和其他熱源對鋼瓶加熱;
5    不得將鋼瓶倒置使用;
6    不得使用鋼瓶互相倒氣。
6.1.11     家庭用戶不得將燃氣作為生產原料使用。
6.2  商業(yè)燃具、用氣設備和附件
6.2.1      商業(yè)燃具或用氣設備應設置在通風良好、符合安全使用 條件且便于維護操作的場所,并應設置燃氣泄漏報警和切斷等安 全裝置。
6.2.2     商業(yè)燃具或用氣設備不得設置在下列場所:
1   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和變、配電室等設備
房間;
2    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強烈腐蝕性介質等場所。
6.2.3      公共用餐區(qū)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內的廚房不應設置液化 天然氣氣瓶、壓縮天然氣氣瓶及液化石油氣氣瓶。
6.2.4      商業(yè)燃具與燃氣管道的連接軟管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6.1.7 條和第6.1.8條的規(guī)定。
6.2.5     商業(yè)燃具應設置熄火保護裝置。
6.2.6     商業(yè)建筑內的燃氣管道閥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燃氣表前應設置閥門;
2    用氣場所燃氣進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應單獨設置閥門,

并應有明顯的啟閉標記;
3   當使用鼓風機進行預混燃燒時,應采取在用氣設備前的 燃氣管道上加裝止回閥等防止混合氣體或火焰進入燃氣管道的 措施。
6.3    
6.3.1      燃具和用氣設備燃氣燃燒所產生的煙氣應排出至室外, 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設置直接排氣式燃具的場所應安裝機械排氣裝置;
2   燃氣熱水器和采暖爐應設置專用煙道;
3   燃氣熱水器的煙氣不得排入灶具、吸油煙機的排氣道;
4   燃具的排煙不得與使用固體燃料的設備共用一套排煙
設施。
6.3.2      煙氣的排煙管、煙道及排煙管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豎向煙道應有可靠的防倒煙、串煙措施,當多臺設備合 用豎向排煙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
2   排煙口應設置在利于煙氣擴散、空氣暢通的室外開放空 間,并應采取措施防止燃燒的煙氣回流入室內;
3    燃具的排煙管應保持暢通,并應采取措施防止鳥、鼠、 蛇等堵塞排煙口。
6.3.3     海拔高于500m 地區(qū)應計入海拔高度對煙氣排氣系統(tǒng)排 氣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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