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敏輝非法采砂案

發(fā)布時間:2024年09月23日 信息來源: 字體:
 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叮  罰決(自然資源)2024〕016

當事人:姓名:馬敏輝        身份證號:13240119**********             

電話:1361322****地址:定州市號頭莊鄉(xiāng)梁家營村    

根據  日常巡邏發(fā)現    ,本機關于 20249 18日對你 二郎廟村南地里進行非法采沙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定州市號頭莊鄉(xiāng)梁家營村馬敏輝2024918,擅自在二郎廟村南地里內非法采砂。經現場勘查:定州市叮嚀店鎮(zhèn)二郎廟村南地內停號頭莊鄉(xiāng)梁家營村馬敏輝挖沙子鉤機一輛定州市號頭莊鄉(xiāng)梁家營村馬敏輝二郎廟村南地里非法采砂違法所得金額3900元,現馬敏輝已停止開采,土地已恢復原狀。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根據《定州市鄉(xiāng)鎮(zhèn)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2024年)》第86條之規(guī)定:違法程度一般,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經責令停止非法開采行為,并賠償損失的,情節(jié)輕微的,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馬敏輝有違法事實和違法所得,情節(jié)輕微,積極改正錯誤,現已停止開采,土地已恢復原狀。

處罰決定如下:沒收馬敏輝違法開采砂石金額3900元(叁仟玖佰元)整,并處馬敏輝違法開采砂石金額3900元30%的罰款金額1170元壹佰柒拾元),共計罰款5070元零柒拾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定州市財政局,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應按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確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應按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依法律規(guī)定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可以寫“強制執(zhí)行”)。

定州市叮嚀店鎮(zhèn)人民政府

2024年 923

 

罰沒許可證編號:

罰證字第05040118號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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