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大辛莊罰決〔2024〕-004號

發(fā)布時間:2024年09月09日 信息來源: 字體: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大辛莊罰決〔2024-004
 
當事人張*杰,身份證號:130682********6018,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大辛莊鎮(zhèn)泉邱三村。電話:
根據 群眾舉報,本機關于 2024  9  1日對在定州市大辛莊鎮(zhèn)泉邱三村唐河段北河沿處非法采砂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于2024年9月1日晚,在定州市大辛莊鎮(zhèn)泉邱三村唐河段北河沿處非法采砂。經現場勘查:采砂面積為24平方米。我單位楊峰(執(zhí)法證號:03000197013)、李泰宇(執(zhí)法證號:03068297002)為該案件承辦人,2024年9月1日,對當事人張*杰制作了詢問筆錄,并進行了現場勘驗。在執(zhí)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張*杰如實陳述違法情況,并主動向執(zhí)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
本機關認為張*杰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規(guī)定
現依據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六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修補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F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罰款 1000元整。
2.立即對沙坑進行回填,恢復原貌。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上交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定州市大辛莊鎮(zhèn)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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