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定自然資罰字[2023]-12-001號

發(fā)布時間:2023年11月17日 信息來源: 字體:
 當事人:定州市交通運輸局

法定代表人:趙威、男、身份證號:132401********0372,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清風北街。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1130**********12M

我局于2023 10  10 日對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準,擅自占用東亭鎮(zhèn)東亭社區(qū)、楊家莊鄉(xiāng)辛興村、大鹿莊鄉(xiāng)西北齊村、大鹿莊村、東建陽村、西建陽村、鮑市邑村、寺市邑村;清風店鎮(zhèn)東市邑村、西市邑村;北城區(qū)清水河社區(qū)、唐城村、西城區(qū)大奇連村、小奇連村、奇連屯村;龐村鎮(zhèn)東坂村、西坂村的地;長安辦莊頭村等村(社區(qū))土地修建道路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092021年8月,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東亭鎮(zhèn)東亭社區(qū)、楊家莊鄉(xiāng)辛興村、大鹿莊鄉(xiāng)西北齊村、大鹿莊村、東建陽村、西建陽村、鮑市邑村、寺市邑村;清風店鎮(zhèn)東市邑村、西市邑村;北城區(qū)清水河社區(qū)、唐城村、西城區(qū)大奇連村、小奇連村、奇連屯村;龐村鎮(zhèn)東坂村、西坂村的地;長安辦莊頭村等村(社區(qū))土地修建道路

經現(xiàn)場勘測:該宗地占地面積1253984平方米,合1880.976畝。經查《定州市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定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該宗地地類為農用地(其中耕地567860平方米、林地369970平方米、草地100438平方米、果園20205平方米、其他農用地44754平方米,共計1103227平方米,合計1654.8405畝)、建設用地(132322平方米、合198.483畝)、未利用地(18435平方米、合27.6525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現(xiàn)已完工投入使用(瀝青路面)。

定州市交通運輸局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地修建道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之規(guī)定,已構成非法占地行為。

以上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證明: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詢問筆錄3、現(xiàn)場勘驗筆錄4、現(xiàn)場照片5、身份證復印件6、定州市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7、定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等其他證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 11月 9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處罰如下:

1、責令你單位退還非法占用 1880.976畝土地。

2、沒收你單位在非法占用的1654.8405畝農用地上新建的瀝青路面。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第四十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以下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和冀自然資規(guī)〔2019〕3號“《河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部分土地行政處罰(一)違法占地類、(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的,罰款額為違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違法占用1103227平方米的農用地處以每平方米21元,計23167767元(貳仟叁佰壹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整);對違法占用的建設用地132322平方米,未利用地18435平方米,共計150757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1元,計1658327元(壹佰陸拾伍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整);總計24826094元(貳仟肆佰捌拾貳萬陸仟零玖拾肆元整)的罰款。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動履行本決定,并將上述罰款款項繳入定州市財政局局指定銀行賬號,(開戶銀行: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帳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照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               

 話:   0312-2589325        

 址:  中山東路3號         

 

罰沒許可證號:05040084       

 

 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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